原告:深圳市国兴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维双,系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康璐,系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斯某某通讯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斯某某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铎(系湖北斯某某通讯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斯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国兴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斯某某通讯有限公司、湖北斯某某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斯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国兴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斯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国兴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国兴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斯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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