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县开心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山阳安置点。法定代表人章庆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柏春,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集贤道。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柴妃妃,该公司员工。被告雄县开心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农大雄州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桂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县开心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3元,由原告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王靖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