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河北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涿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涿州市体育场街2号。
法定代表人薛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南侧商业楼东起第5套。
法定代表人张岭,经理。
原告涿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银行账户2000万元存款或等值财产,且并己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河北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河北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邢倩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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