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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涿州市鑫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亚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涿州市鑫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亚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詹艳玲

原告涿州市鑫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双塔区办事处体育场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亚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桃园大街中铁建厂局后门。
法定代表人才冬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艳玲,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鑫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亚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鑫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鑫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6元,减半收取4498元,由原告涿州市鑫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鑫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鑫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6元,减半收取4498元,由原告涿州市鑫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于红凤
审判员:陈怀南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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