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福某商贸有限公司
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涿州市福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福长,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勇),男,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福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州市福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审判员:高军
审判员:刘会波
书记员:李汭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