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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涿州市槐林物业服务部诉被告宋某某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涿州市槐林物业服务部
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杨梅

原告涿州市槐林物业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孟庆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梅,住涿州市,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槐林物业服务部诉被告宋某某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审判员:刘会波
审判员:李汭欣

书记员:张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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