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昊远建材有限公司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公司
原告涿州市昊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宏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公司。
负责人范东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涿州市昊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公司于2006年办理注销手续,且该公司公章于2006年8月23日被工商局收回,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涿州市昊远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公司于2006年办理注销手续,且该公司公章于2006年8月23日被工商局收回,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涿州市昊远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邵锁强
书记员:刘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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