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建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涿州市建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建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建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建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建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9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原告涿州市建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建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建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9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原告涿州市建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于红凤
审判员:陈怀南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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