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各庄信用社
张继
耿宝民
孙占其
赵金学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各庄信用社。
负责人肖峰,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继、耿宝民,系该社职员。
被告孙占其,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赵金学,住河北省涿州市
二被告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各庄信用社诉被告孙占其、赵金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其与二被告签订过本金1万元的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其与二被告签订过本金1万元的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松青
审判员:赵赛
审判员:刘翠翠
书记员:康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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