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创业指导中心,住所地:涞源县。
负责人宋玉忠,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平,男。
被告马伶俐,女。
被告张某,男。
原告涞源县创业指导中心与被告任永平、马伶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涞源县创业指导中心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创业指导中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创业指导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 峰
书记员: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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