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水县石某某王家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文良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振功,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原告涞水县石某某王家碾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涞水县石某某王家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文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的签订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被告王某某在签订合同并接受流转土地后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流转费用,其逾期交纳费用的行为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依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也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的土地流转费20000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逾期支付流转费的违约金16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俊峰
书记员:刘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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