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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诉被告皮某某、张某某、高顶、张桂某、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
卢建坡
皮某某
张某某
高顶
张桂某
史某某

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被告高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被告张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与被告皮某某、张某某、高顶、张桂某、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负担。

审判长:刘亚丽
审判员:王金儒
审判员:王宇平

书记员:韩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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