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
卢建坡
赵某某
李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毛某某

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所在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扶贫办。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毛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

审判长:张永

书记员:张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