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
卢建坡
赵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毛某某
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所在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扶贫办。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毛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
审判长:张永
审判员:刘东生
审判员:黄超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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