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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邢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现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邢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龙东职务:村委会主任
住所地:涞水县三坡镇邢各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现坤,男,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冲,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邢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现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邢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邢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邢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晖 人民陪审员  董金叶 人民陪审员  黄 超

书记员:黄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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