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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达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献智,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涉县北关大修厂。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职工,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达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献红,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瑞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证1真实性无异议,正好说明了是还被告的款;对证2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王某某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如下证据:
1、涉县第一中学二号男宿舍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证明系邯四建公司承包;
2、锐达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表一份,证明2008年5月11日前,法定代表人江成建,后为江献智;
3、邯四建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证明江成建代表锐达公司受委托组织一中二号男宿舍工程施工;
4、邯四建公司收取锐达公司管理费用证明,证明邯四建公司将锐达公司实际是将一中二号男宿舍工程转包;
5、王彦方证明一份,证明自己是锐达公司安排在一中二号男宿舍工程施工中负责人之一,因工程借款,是锐达公司的行为;
6、锐达公司收工地管理费收据,证明锐达公司实际上是一中二号男宿舍工程的施工单位;
7、记账凭证。
8、王彦方当庭证言:我是原告的股东,2006年至2008年期间,锐达公司在涉县一中工程施工期间,我是锐达公司安排在该工地主管施工的负责人之一。大约2007年的时候,因工程急需资金,经锐达公司领导同意,我负责高息(月利率1分)从民间借款数十万元(其中包括县中王某某借款80000元)用于工程。当时有锐达公司向债权人出具借款手续。债权人有杨秀华、张秀平等,都是涉县第一中学的,后由锐达公司通知债权人将借款本息归还。
被告当庭提交如下证据:
9、2007年9月3日原告为王彦方出具的集资款收据。
10、2005年11月1日原告为王彦方出具的股金款收据。
原告锐达公司对被告王某某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1,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证明被告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关系,也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只能证明王彦方是邯建四公司一中工地项目负责人;对证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借过被告80000元;对证3,应提供原件,与本案无关,甲方未盖章签字,故未成立合同,同时也不能证明原、被告有债权债务关系;对证4异议同证3;证5内容不真实,其中提到锐达公司安排在工地的负责人与合同约定的邯建四公司安排在工地的负责人相矛盾,锐达公司领导同意借款数十万元不真实,应结合领导的书面批示及会议纪要等佐证,否则不足取信,向债权人提供手续应提供相关借款借据;证6意见同证4;证7记账凭证应出示原件,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原、被告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证明原告应偿还被告80000元;证8证人证言不真实,不能证明原告曾借过被告80000元的事实;证9、证10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王彦方作为锐达公司的股东及该公司在涉县第一中学二号楼男生宿舍项目部负责人,向被告王某某借款系职务行为,原告锐达公司和被告王某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归还被告王某某借款80000元,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锐达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8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王彦方作为锐达公司的股东及该公司在涉县第一中学二号楼男生宿舍项目部负责人,向被告王某某借款系职务行为,原告锐达公司和被告王某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归还被告王某某借款80000元,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锐达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8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国强
审判员:李春艳
审判员:刘佳佳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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