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涉县振兴轿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振兴路交警大队后院。
法定代表人马安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高斌炜,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成旺清障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振兴轿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振兴轿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振兴轿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振兴轿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郝小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涉县振兴轿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艳敏
书记员: 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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