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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魏某某、樊亚东、张某某、乔建平、江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550号。
法定代表人叶利军,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荣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涉县。
被告樊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乔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魏某某、樊亚东、张某某、乔建平、江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樊亚东、张某某、乔建平、江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樊永成

书记员: 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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