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86元及利息。因被告李某某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元,2012年8月16日被告李某某将剩余贷款本金686元及利息514元(共计1200元)给付原告,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长:王斌斌

书记员:温长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