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叶军利,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王金庄三街村。
被告王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王金庄一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某某、王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长 王春魁
审判员 王金海
审判员 刘佳佳
书记员: 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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