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刘某某
崔某某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涉县。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某某、刘某某、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斌斌
书记员:温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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