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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有田

书记员: 温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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