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昌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湖北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涂昌某与李某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涂昌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涂昌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涂昌某负担。
审判员 李振刚
书记员:刘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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