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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风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风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风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26元,减半收取计156.1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6.13元,由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远成
人民陪审员 张学会
人民陪审员 林丽

书记员: 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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