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风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风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26元,减半收取计156.1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6.13元,由原告海林禄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远成
人民陪审员 张学会
人民陪审员 林丽
书记员: 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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