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长汀镇杨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杨某村。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楚永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长汀镇杨某村。
委托代理人孔庆进,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市长汀镇杨某村民委员会与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林市长汀镇杨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长汀镇杨某村民委员会与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合同纠纷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长汀镇杨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28元,减半收取1230.14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海林市长汀镇杨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陈景山
书记员: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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