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尔滨市。
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姚春华
审判员 林虹
人民陪审员 林丽
书记员: 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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