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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张亚林(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于忠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林,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12年8月7日与原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两份合同,均为向牡丹江春晖园东苑供应商品砼等建筑用料,双方于2012年8月7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其后又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了YGSMDJXM-2013-01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而施工所在地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两份合同,均为向牡丹江春晖园东苑供应商品砼等建筑用料,双方于2012年8月7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其后又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了YGSMDJXM-2013-01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而施工所在地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王玉影
审判员:王泽林
审判员:王薇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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