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565199424K,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曹春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娟,黑龙江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1305571579,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那伟,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第三人:逄丽伟,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第三人:金世龙,男,朝鲜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第三人:于佳伟,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林苑四区。
第三人:杨珏琼,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强,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臧秀艳,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会民,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那伟、逄丽伟、金世龙、于佳伟、杨珏琼、温强、臧秀艳、龙会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的诉讼费缓缴手续为诉讼结案前,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向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启兴
书记员: 张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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