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83民初1495号原告:海林市山市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法定代表人:X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林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群,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原告海林市山市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秀峰、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海林市山市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另案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林市山市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海林市山市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卫忠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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