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负责人:刘鹏飞,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冰,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贵,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海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负责人:胡传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吕恬,男,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高某,男,汉族,职员,住海林市海林镇。
第三人: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会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林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海林支行、高某、第三人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海林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林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景山
审判员 潘远成
代理审判员 姜新坤
书记员: 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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