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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中心区21委101。
法定代表人:温德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娟,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关晶,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丰供热公司)与被告关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郭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晶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丰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关晶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拖欠3年的供热费6807元及滞纳金4753元,共计11560元;2.要求关晶自2018年9月3日起支付利息至欠供热费及滞纳金偿还为止,以年利率6%标准计算利息;3.关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圣丰供热公司与关晶之间系供热关系。关晶取暖房屋为海林市某楼X单元X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9.62平方米,采暖面积为78.24平方米,热费单位为每平方米29元。关晶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内,共拖欠圣丰供热公司3年供热费6807元,滞纳金是按逾期给付供暖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圣丰供热公司与关晶虽未签订供热服务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供热关系。
关晶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圣丰供热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供热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温德喜身份证复印件,能够证明圣丰供热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应予采信;2.圣丰供热公司提供的关晶房屋信息浏览单,能够证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关晶,应予采信;3.圣丰供热公司提供的海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海价发[2005]23号《关于调整全市供热价格的通知》、[2008]29号《关于调整海林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2009]24号《关于海林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2011]22号《关于海林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系政府机关正式发文文件,应予确认;4.对圣丰供热公司提供的《业户信息表》和《用户室温测量记录卡》证明到用户家中进行室温测量的过程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2日,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为包括关晶所有的位于海林市某楼X单元XXX室在内的海林市部分小区提供供热服务,关晶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9.62平,与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确定的供热面积为78.24平方米,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按每平方米29元的价格收取供热费用。关晶拖欠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2017-2018年度供热费共计6807元未给付。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与关晶之间未签订供用热力合同。

本院认为,供用热力合同是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供热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圣丰供热公司与关晶虽未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热法律关系,圣丰供热公司已为关晶提供供热服务,关晶作为用热人理应缴纳供热费,且圣丰供热公司按每平方米29元的标准向关晶收取供热费用,符合海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针对海林市居民确定的用热价格标准。对圣丰供热公司要求关晶给付拖欠供热费6807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拒不缴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圣丰供热公司与关晶未签订供用热力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方法,对圣丰供热公司要求关晶给付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关晶未能及时履行给付供热费义务,可适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圣丰供热公司要求关晶支付供热费6807元及要求关晶自2018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供热费偿还为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关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供热费6807元(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2017-2018年度),并自2018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供热费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海林市圣丰供热公司负担18.29元,由关晶负担26.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洁

书记员: 苏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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