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于济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总经理。
海林三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吉林展图公司给付货款本金1578800元、违约金48456元,合计1627256元;2.诉讼费由吉林展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吉林展图公司因海林市香山怡林小区项目需要,从海林三艺公司处购买混凝土。2017年11月3日,双方签订《混凝土款结算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结清所欠货款,同时吉林展图公司提供位于海林市香山怡林小区三户门市房对所欠货款进行抵押担保。2018年4月8日,双方进行对账,确定欠款金额为1578800元。经海林三艺公司多次索要,吉林展图公司至今未给付。吉林展图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海林三艺公司提供的证据《混凝土款结算协议》1份、《混凝土单》1份、票据366份,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海林三艺公司与吉林展图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确认欠款金额为1578800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3日,海林三艺公司与吉林展图公司签订《混凝土款结算协议》,约定吉林展图公司从海林三艺公司处购买混凝土,供应地点海林市香山怡林小区,以现金方式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结清所欠货款。2018年4月8日,双方签订《混凝土对账单》,确认2017年10月8日至11月5日期间,吉林展图公司从海林三艺公司处购得混凝土4090方,合计货款1578800元。
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三艺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展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三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展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吉林展图公司从海林三艺公司处购买混凝土,双方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吉林展图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海林三艺公司支付货款,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海林三艺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要求吉林展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海林三艺公司要求吉林展图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6272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吉林展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78800元、违约金48456元,合计16272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9445.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45.30元,由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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