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
王金胜(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未安锁
河北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永刚
刘航
王才华
郑想(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原告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负责人王有现。
委托代理人王金胜,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未安锁,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航,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才华。
委托代理人郑想,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诉被告河北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5元,减半收取964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5元,减半收取96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继刚
审判员:刘继丰
审判员:李麟
书记员: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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