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
张宏明(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张某
陆某某
原告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张宏明,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住址不详。
被告张某,住址不详。
被告陆某某,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梁某某、张某、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住所地,被告无法找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洪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洪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崔霞
书记员:唐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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