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泰来县宏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泰来县宏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住所地泰来县。
法定代表人:丁伟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王晶,女,成年人,住所地泰来县。

宏伟公司与冯某、王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宏伟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伟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来县宏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5元,减半收取计1897.50元,由泰来县宏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洪海

书记员:邹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