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来县宏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住所地泰来县。
法定代表人:丁伟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王晶,女,成年人,住所地泰来县。
宏伟公司与冯某、王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宏伟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伟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来县宏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5元,减半收取计1897.50元,由泰来县宏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洪海
书记员:邹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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