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东路28号。
负责人代文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俊婷,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电大路。
法定代表人刘殿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妍
书记员: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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