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
王一洁(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武雅静
承某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分公司
陈建洋(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
负责人王竹民。
委托代理人王一洁,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雅静,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职员。
被告承某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分公司
负责人张保全。
委托代理人陈建洋,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与被告承某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8元,减半收取1320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8元,减半收取13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何艳利
审判员:张艳楠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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