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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地址雄县津保高速东站南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姚金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雄县。

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1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宏杰

书记员: 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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