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迎某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法定代表人:刘迎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海林斗银河三标项目部,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王亮庆,该项目部负责人。被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法定代表人:梁德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迎某丝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海林斗银河三标项目部、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迎某丝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迎某丝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迎某丝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6.27元,由河北迎某丝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密成
书记员:宋晓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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