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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蓝某集团曲阳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蓝某集团曲阳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冯某

原告河北蓝某集团曲阳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21岁,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蓝某集团曲阳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蓝某集团曲阳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蓝某集团曲阳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蓝某集团曲阳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淑惠
审判员:庞军兴
审判员:刘璐琦

书记员:贾淑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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