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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县熙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商城县熙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清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城县熙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崇福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启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县熙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审判员:王韦
审判员:王亮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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