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庞国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浙江艾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国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艾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练市镇。
法定代表人冯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艾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2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4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2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旭
审判员:李春元
审判员:范晓春
书记员:王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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