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雄州路768号。法定代表人:刘世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峻,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昶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东环路西侧81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镇杨西楼村,身份证号码1324341979********。系保定昶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镇杨*楼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7********。
原告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昶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郭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7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文志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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