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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睿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孝义市华某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睿实贸易有限公司
王志峰
孝义市华某煤焦有限公司
杨德贵(山西树德律师事务所)
郝桂润

原告河北睿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振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峰。
被告孝义市华某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德贵,山西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桂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睿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孝义市华某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睿实贸易有限公司以该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和单位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睿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3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221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睿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3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22115元。

审判长:冯国顺
审判员:赵建平
审判员:郭晶

书记员:程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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