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任洪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王某来
刘某某
文某某
李某某
文子信
石某某
李书志
刘某某
苏国群
许某某
刘某某
乔某某
贾某某
刘某某
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荣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洪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来。
被告刘某某。
被告文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文子信。
被告石某某。
被告李书志。
被告刘某某。
被告苏国群。
被告许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乔某某,又名乔某。
被告贾某某。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被告王某来、刘某某、文某某、李某某、文子信、石某某、李书志、刘某某、苏国群、许某某、刘某某、乔某某、贾某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李彩华
审判员:田志强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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