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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北小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北小学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
唐文娟

原告: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北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振梅,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德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文娟,公司职员。
原告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北小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诉校方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雄县教育局,而非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北小学,故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北小学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北小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所诉校方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雄县教育局,而非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北小学,故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北小学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北小学的起诉。

审判长: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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