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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省雄县鸿某科技物资信息咨询服务处与被告雄县雄州镇杨西楼村民委员会、姚某某、王某某、李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鸿某科技物资信息咨询服务处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雄县雄州镇杨西楼村民委员会
姚某某
王某某
李志强
刘敬宇(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陈希(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省雄县鸿某科技物资信息咨询服务处,住所地雄县东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金盾,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雄州镇杨西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维松,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姚某某,成年。
被告王某某,成年。
被告李志强,成年。
委托代理人刘敬宇,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希,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雄县鸿某科技物资信息咨询服务处与被告雄县雄州镇杨西楼村民委员会、姚某某、王某某、李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雄县鸿某科技物资信息咨询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雄县鸿某科技物资信息咨询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田三强
审判员:田志强

书记员: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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