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房地产服务中心
刘讯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霍俊峰(北京京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省省直房地产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葛进果,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讯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俊峰,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省直房地产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省直房地产服务中心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省直房地产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省省直房地产服务中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省直房地产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省省直房地产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长:杨雷
审判员:闫晓娜
审判员:李继刚
书记员:张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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