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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与被告张海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
杨彦强
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张海河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
法定代表人梁金太,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彦强,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会计。
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河,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与被告张海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海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撤回对被告张海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撤回对被告张海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负担。

审判长:孙魁林
审判员:马丽平
审判员:吴志军

书记员: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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