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炼化华某沥青制品有限公司
韩向东(河北黄骅吕桥法律服务所)
徐文春
张某某
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炼化华某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旺,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向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黄骅市吕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徐文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炼化华某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炼化华某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炼化华某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炼化华某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炼化华某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炼化华某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朝霞
审判员:魏云良
审判员:刘重重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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